南方日报讯(记者/罗丽娟 通讯员/李思宇)笔者10日从市人社局得知,中山市将从5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至1208元/月,每月比现在继续执行的1048元/月提升了160元。据报,此次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做出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报》(粤府函〔2015〕20号)的规定,中山市从2015年5月起继续执行省政府发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而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按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80%展开调整,调整后中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甚为1208元/月。同时,由于参保人的失业保险申报工资不得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从5月开始,失业保险申报工资最低标准,也将从现在的1310元/月提升至1510元/月。而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以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出来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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